徐启兰与郑道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被告应该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合计4万元。我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

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但原告在诉请中同时选择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考虑到本案适用定金罚则可以覆盖原告的损失,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

条、第一百一十五

第一百一十五条、

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道凤双倍返还原告徐启兰购房定金合计4万元,于判决生效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道凤双倍返还原告徐启兰购房定金合计4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徐启兰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郑道凤承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暹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