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刘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条第一款、

一百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长军、李春兰、宜春市袁州长江房地产

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长军、李春兰、宜春市袁州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平、罗京丽、黎子路、颜梅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易晓莲审判员  李 琼审判员  袁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伟丽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