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第一款、
一百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长军、李春兰、宜春市袁州长江房地产
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长军、李春兰、宜春市袁州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平、罗京丽、黎子路、颜梅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易晓莲审判员 李 琼审判员 袁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伟丽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