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毅、何建芳、成都巍燃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11
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毅、何建芳、成都巍燃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118053.41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昳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