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
二百六十六条、第七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
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俞天福人民陪审员 张渊萍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志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