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零四条、
百零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曾群山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曾群山审 判 员 金 蝶审 判 员 匡小芹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法官 助理 赵双富代理书记员 刘柳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