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进杰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进杰在服刑期间

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进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四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吴进杰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吴进杰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

第五条第一款,

一款,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进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进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疆审判员  达建华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