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鹏琨与钟波、秦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

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钟波、秦华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俞鹏琨借款本金850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钟波、秦华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俞鹏琨借款本金850000元,支付利息63750元;二、钟波、秦华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俞鹏琨计至2017年9月25日的逾期利息、违约金76500元,2017年9月26日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收;三、驳回俞鹏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9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9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70元,合计18738元,由俞鹏琨负担525元,钟波、秦华蓉负担18213元。俞鹏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钟波、秦华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650元,由钟波、秦华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俞鹏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严洁勤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陆燕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