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永久、张国民与长春市吉盛通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市森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福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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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纪永久、张国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钟华代理审判员
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纪永久、张国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钟华代理审判员 陆海权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寇承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