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
第六十一条、
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
第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另对
第五十三条;另对被告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中未缴纳部分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依法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虹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人民陪审员 亢相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