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五十一条、

五十一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

百四十五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

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婉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