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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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2561元,由上诉人亢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 超审判员 朝 勒审判员 张慧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