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明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在上述期限内交纳后未将票据提交本院的,按不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贵连审 判 员  张万江人民陪审员  康会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

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

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