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文章与被告牟廷伟、何学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即2325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即2325元,由原告曾文章负担。审判员  陈体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