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
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
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程 强
 审 判 员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