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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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三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正龙审 判 员 马建祖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启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