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贵生、李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段宏伟书 记 员 郝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