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与周兵、高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六条、

六条、第八

第八条、

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XX与被告周兵、被告高明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

判决如下:一、原告XX与被告周兵、被告高明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周兵和被告高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XX办理位于芜湖市鸠兹家苑和园69#-2-301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XX负担50元,被告周兵和被告高明丽共同负担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聂青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