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铺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铺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铺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徐小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鹏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