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怀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陈胜莲借款40000元。如果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怀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陈胜莲借款40000元。如果被告王怀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王怀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 杨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曾若梅书 记 员 周 玥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