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胜莲诉被告王怀治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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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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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怀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陈胜莲借款40000元。如果被告王怀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王怀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 杨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曾若梅书 记 员  周 玥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