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双明、龙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八条、

八条、第九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

第九十三条、

三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百零五

第二百零五条、

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第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双明、龙冬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上高农

下:一、被告陈双明、龙冬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1570.06元,合计611570.06元;之后利息,在借款期限内(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止)并按年利率5.22%计算,逾期(2017年12月21起)贷款利息按双方约定罚息利率(即上浮40%)计算到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根明、袁娇娥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根明、袁娇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双明、龙冬华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0元,由被告陈双明、龙冬华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0元,由被告陈双明、龙冬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简顺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晏 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