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955号执行案件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9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三 戈人民陪审员 李 苑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 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