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林与乔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零九条、

一百零九条、第一

第一百三十条、

百三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五十九条、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洪涛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林支付货款10400元。

判决如下:被告乔洪涛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林支付货款10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被告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被告乔洪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龙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