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一百零九条、第一
第一百三十条、
百三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五十九条、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洪涛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林支付货款10400元。
判决如下:被告乔洪涛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林支付货款10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被告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被告乔洪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龙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