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兰与青岛市市南区环卫清洁总公司、青岛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玲杨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