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玲珑与卜明子、卜转红婚约财产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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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宁042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彩礼款8万元的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