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祁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

条、第六十四条之规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某归还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

定判决如下:被告祁某归还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7692.34元(利息从2015年12月24日至2017年7月3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履行清为止);被告张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814元,由被告祁某、张某承担。如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814元,由被告祁某、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智轩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翔玉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