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
条、第六十四条之规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某归还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
定判决如下:被告祁某归还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7692.34元(利息从2015年12月24日至2017年7月3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履行清为止);被告张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814元,由被告祁某、张某承担。如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814元,由被告祁某、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智轩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翔玉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