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江龙、马安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508号案的执行。申请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50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伟东代理审判员  

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伟东代理审判员  徐 洋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代书 记员  潘 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