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508号案的执行。申请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50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伟东代理审判员
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伟东代理审判员 徐 洋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代书 记员 潘 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