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常与黄富(付)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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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孝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李孝常预缴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孝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李孝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429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