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九十一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万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60元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万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何万龙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 梅人民陪审员 马 杰人民陪审员 宋淑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豪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