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万龙与王铮、姜亚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九十一条、

九十一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万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60元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万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何万龙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 梅人民陪审员 马 杰人民陪审员 宋淑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豪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