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海峰与陈宝珍、妥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妥秀丽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开源信用社

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妥秀丽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开源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的工资款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三、划拨被执行人妥秀丽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开源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账号的工资款共计2300元至涞源县人民法院xxxxxxxxxx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文凯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