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

条、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

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维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