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湄潭县石莲镇世纪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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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亮审 判 员 李宗洪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 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