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鹏与谢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谢晓玲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开鹏借款60000元。如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谢晓玲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开鹏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谢晓玲负担。如不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谢晓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