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锡珠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陈五弟犯
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锡珠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陈五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钟 强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彭丽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