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敏与肖国坚、海南顺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九十七条关于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九十七条关于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

第八十九条关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

十九条关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的规定,被告对于合伙财产的处分行为即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应属无效,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连带偿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第一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十一条、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一

第六十条、

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最高

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

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顺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何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

一、被告海南顺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何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敏补偿款人民币2028918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肖国坚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23511元,由被告海南顺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何晏、肖国坚承担。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东长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人民陪审员  陈恒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子君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

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

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赣州市赣县区法院标的款账号:03×××52开户行:赣县农行赣东分理处开户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