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关于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九十七条关于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
第八十九条关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
十九条关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的规定,被告对于合伙财产的处分行为即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应属无效,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连带偿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第一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十一条、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一
第六十条、
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最高
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
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顺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何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
一、被告海南顺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何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敏补偿款人民币2028918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肖国坚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23511元,由被告海南顺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何晏、肖国坚承担。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东长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人民陪审员 陈恒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子君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
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
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赣州市赣县区法院标的款账号:03×××52开户行:赣县农行赣东分理处开户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