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惠敏、徐磊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

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案外人与被申请人银都公司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就涉案土地上商品房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案外人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之规定,涉案房屋项下土地应视为一并转让,涉案房屋之买卖合同效力及于房屋项下土地使用权。故,案外人对涉案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可以排除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

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4号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执行。案外人、当事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4号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跃松审 判 员  谌 玲人民陪审员  钱志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珊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