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声与罗德文、罗汉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李桂声请求赔偿损失5820元不予支持。罗汉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

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桂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

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桂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李桂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PAGE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