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鹏、陈江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鹏、陈江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646866.75元,并支付违约金43041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646866.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0元;二、驳回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9元,减半收取5449.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9元,减半收取5449.5元,保全费4120元,由被告朱鹏、陈江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