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广丰自收到本支
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广丰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552.3元,并应承担诉讼费用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凯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