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丽与新疆新媒体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300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判长  赵健良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