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萍、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

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封占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