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芸与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叶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将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

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叶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将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根据其诉讼请求,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应由被告住所地的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该院四十余户干警与被告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也签订了”港欧东方花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样涉及逾期交房纠纷。被告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此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正当。为避免当事人对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产生合理怀疑,本案不便在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蒋清燕审判员  翟爱红审判员  许正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 玥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