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红与余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梅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立红借款30000元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梅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立红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15日计算至2017年7月15日止,后续利息从2017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余梅琴负担。原告黄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余梅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 星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翁坚冰《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