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
八条、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
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沽源县花前驿站房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或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沽源县花前驿站房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或给付原告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1.借款618700元、2.合同违约金164700元、3.固定还款违约金16200元、4.按合同约定的律师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66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668元由被告沽源县花前驿站房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