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
条、第一百七十九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
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
第三十三条、
十一条、第四十
第四十一条、
六条、第五十七
第四十六条、
条、第五十九、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
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永晖、谭斯偿还原告贵港市区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9999
如下:一、被告陆永晖、谭斯偿还原告贵港市区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9999.92元;二、被告陆永晖、谭斯向原告贵港市区合作联社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计至2017年4月9日止利息14220.94元,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三、若被告陆永晖、谭斯在本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偿还清上述债务的,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吴某某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财富中心)1幢712号房产【房产证号: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四、被告吴某某、刘某某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永晖、谭斯追偿。本案受理费67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82元(原告贵港市区合作联社已预交),由被告陆永晖、谭斯、吴某某、刘某某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764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衍昆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