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枣强县三福皮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枣强县天泰祥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枣强县三福皮草有限公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枣强县天泰祥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枣强县三福皮草有限公司、常金勇、李英格的银行账户存款至人民币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琳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