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枣强县天泰祥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枣强县三福皮草有限公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枣强县天泰祥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枣强县三福皮草有限公司、常金勇、李英格的银行账户存款至人民币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琳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