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军与刘军山、郑国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胜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9元,由张胜军负担。审判员  

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胜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9元,由张胜军负担。审判员  董晓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庆红绵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