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4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谭付松、谭付华、谭付祥、谭付俊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水龙、曹晓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 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