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坚、朱琪华与钟法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凌坚、朱琪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凌坚、朱琪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上诉人凌坚、朱琪华负担,本院准予其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周晓璐审判长 冯 峰审判员 王怡红审判员 王亚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