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志祥、李荣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云龙借款
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志祥、李荣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云龙借款8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元,公告费200元,合计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692,由被告郭志祥、李荣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俊岭审 判 员 陶 薇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