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龙与郭志祥、李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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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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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志祥、李荣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云龙借款8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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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692,由被告郭志祥、李荣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俊岭审 判 员  陶 薇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