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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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巧玲审判员 李继文审判员 吴延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洪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